2012年7月3日 星期二

重購退稅節稅方案

 重購退稅節稅方案
在前兩年以內層購買自用住宅且符合購屋節稅條件者,可以重購退稅方式辦理節稅事宜,而保留一生一次的自用土地增值稅率供未來使用。唯適用重購退稅規定需出售及購買之房屋土地所有權人為同一人,且所購房屋五年內不得出售,否則需返還已退回之土地增值稅退稅。

(一)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計算:
新購土地地價-(出售土地或補償地價-已繳土地增值稅)=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
      950,000元-(  1,000,000 元           -  230,000元   )=180,000 元
(二)退稅金額:
已繳土地增值稅230,000元>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180,000元,其退稅金額為不足
支付新購土地地價180,000元。


二年內售自用住宅再重購 可申退交易所得稅
近年來不動產交易熱絡,不少民眾藉以把握機會提升居住品質,以小屋換大屋。若一買一賣的時間發生在二年以內,且重購自用住宅的房屋價款,超過出售房屋價款,可以在重購房屋隔年申報所得稅的時候,主張從所得稅應納所得稅額中扣抵或退還。
通常民眾若同時有購屋及售屋行為時,在申報繳稅時最感到吃力的項目,是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其實只要把握以下幾個原則,便可正確檢視自己是否適用申報條件。
一、二間房屋皆符合自用住宅的條件。所謂「自用住宅」,是指所有權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於房屋地址辦理戶籍登記,且在出售前一年內不曾出租或供營業用。
二、重購房屋價款高於出售價款。
三、二間房屋產權登記的發生時間在二年內,售屋及購屋的先後順序沒有限制。
四、二間房屋登記名義人為本人或配偶均可適用,並不限於同一人。
舉例來說,王先生於91年1月出售自用住宅房屋一棟,買進成本為100萬元(依契稅單上之核定契價),賣出價額為125萬元,應申報之財產交易所得為25萬元,再於91年11月以200萬元購買自用住宅房屋一棟。
其91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含財產交易所得25萬元)為80萬元,免稅額單身74,000元,扣除額為124,000元。
則計算方式如下:
一、先計算出售(含財產交易所得)年度的應納稅額
(800,000-74,000-124,000) ×13%-25,900=52,360
二、計算出售(不含財產交易所得)年度的應納稅額
[(800,000-250,000)-74,000-124,000] ×6%=21,120
三、前二項相減即為重購自用住宅房屋可扣抵或退還稅額
52,360-21,120=31,240
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如果符合重購退稅的要件,在申報的時候,需檢附出售及重購年度的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買賣契約或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的公定契紙,以及所有權狀影本,向戶籍所在地的國稅局辦理。
  
節稅方法
黃先生應檢附出售年度的契稅單或建物公契及重購建物當年之契稅單或建物公契,計算其契價或移轉價格是否重購出售,以茲證明。 
如契稅單及公契皆已遺失,得向該管地政事務所申請相關資料。

法令依據:土地稅法第三十五條。
適用對象:
自用住宅用地出售或被徵收後,另行購買都市土地未超過三公畝部份或非都市土地未超過七公畝部份,仍作自用住宅用地者。
自營工廠用地出售或被徵收後,另於其他都市計劃工業區或政府編定之工業用地內購地設廠者。
自耕之農業用地出售或被徵收後另行購買仍供自耕之農業用地者。
條件限制:
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土地或土地被徵收後自完成移轉登記或領取補償地價之日起二年內重購土地。
土地所有權人於先購買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二年內,始行出售土地或土地始被徵收者。亦準用之。
重購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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