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3日 星期二

 何謂財產交易所得                                    【 稅務找 kenny - kenny 幫您省 money  】 
一.這項所得包括:
1.出價取得的財產和權利,以出售時的成交價額,減去原來取得時的成本和一切改良費用後的餘額。
2.繼承或贈與取得的財產和權利,以出售時的成交價額減去繼承時或受贈與時該項財產或權利的時價,和繼承後或受贈與後的一切改良費用後的餘額。但出售土地、家庭日常使用的衣物、傢俱的交易所得,依法免稅。
二.個人出售房屋(包括被法院拍賣、或與他人交換房屋,或以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方式出售者),以交易時之實際成交價格減原始取得之實際成本和一切改良費用,以其餘額,申報財產交易所得者,申報時應檢附證明文件。

(申報所得年度係指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所屬年度為準)又如個人出售房地,其原始取得成本及出售價格之金額,如檢附私契及價款收付紀錄、法院拍賣拍定通知書或其他證明文件,經稽徵機關查核明確,惟因未劃分或僅劃分買進或賣出房地之各別價格者,則房屋之財產交易損益,應以房地買進總額及賣出總額之差價,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總額之比例計算。如未申報或未能提出
證明文件,其財產交易所得依財政部所定之標準(請參閱附表三),按房屋評定現值一定比例計算核定。
三.公司未發行或不必發行股票之股權移轉,係屬財產交易,其交易如發生所得時應合併申報。
四.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30天期商業本票利率期貨契約及中華民國10年期政府債券期貨契約交易之所得屬之(請依期貨商製發的年度利率類期貨交易所得損失)彙計單填寫。
五.出售股票之證券交易所得,自79年1月1日起停止課徵所得稅,停止課徵期間所發生之證券交易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
若賠本售屋,是否仍需申報所得?
1.依據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扶養親屬的財產交易損失,可於當年度申報的財產交易所得抵減扣除。因此即使民眾賠本售屋,仍是需申報所得的。不過如果有交易損失時,可以在未來三年內扣除財產交易所得。
2.財產交易損失該如何認定?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如果不動產(財產)是出價取得,需以交易時的成交價減除原始取得成本,以及改良及移轉等費用後的餘額做為申報的所得額。如果是繼承取得,申報所得額則為出售金額減除繼承、受贈、改良等費用後的金額。
3.該如何申報才能節稅:據稅務專家表示,如果是賠售的狀況,建議採用以實際成交價申報,因為其財產交易損失可以在未來三年內,與交易所得相扣抵較罰算,但需檢附不動產交易的證明文件(如民間簽訂私契上的買賣價格以及購買交易的證明);若無法檢附以上文件則需依據契稅單上的「核定契稅」,依據政府公告的核定標準計算應納稅額。
售屋所得如何報稅?如何節稅?
範例說明:
何媽媽三年前購買一棟520萬元的房子,去年以500萬元之價格賠本售出,而其所支付之相關費用總計為9萬元,房屋現值為46萬元,而依財政部公佈的利潤評定標準,臺北市為24%,其所得試算如下:
第一種:實際買賣價格

成交價額-取得成本-售屋支付之相關費用=所得額
500萬-520萬-9萬元=29萬(29萬元即可列入所得之減項科目)
第二種:財政部申報標準
出售年度之房屋現值×利潤評定標準=所得額
46萬元×24%=110,400元(110,400元即列入所得之加項科目)
※加註:此範例說明僅供參考,實際應申報之稅額以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為準。

財產交易所得稅-財產交易損失
 
售房屋若能證明比購買時虧本時,可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扣除房屋部份之財產交易所得之數額,節省綜合所得稅之支出。 
出售房地如能提出交易時之成交價格及成本費用之證明文件者,財產交易所得之計算如下:
(一)房屋與土地之各別價格可劃分者:
應提示買進及賣出該房地之買賣契約書,且該契約書(即俗稱私契)附有收、付價款之紀錄或另有收、付價款之憑證,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可分別提示買賣時房屋、土地之各別價格,以憑核實計算財產交易所得。
有關成本費用之核認規定如下:
成本方面:包括取得房屋之價金、購入房屋達可使用狀態前支付之必要費用(如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監證或公證費、仲介費等),於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前,向金融機構借款之利息暨取得房屋所有權後至出售前,支付能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非2年內所能耗竭之增置、改良或修繕費。
至於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係出售土地之成本,而非出售房屋之成本費用,是出售房屋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時不能列為減項。
移轉費用方面:為出售房屋支付之必要費用如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搬運費等。
至於取得房屋所有權後,於出售前支付之各項費用,除前述轉列房屋成本之增置、改良或修繕費外,其餘如使用期間繳納之房屋稅、管理費及清潔費、金融機構借款利息等,均屬使用期間之相對代價,不得列為成本或費用減除。
(二)因未劃分或僅劃分買進或賣出房地之各別價格者:
個人出售房地,其原始取得成本及出售價格之金額,如經稽徵機關查核明確,惟因房地價格未劃分或僅能劃分買進或賣出房地者,應以房地買進總額及賣出總額之差價,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之比例計算房屋之財產交易損益。
個人出售房屋如有虧損,可列報財產交易損失特別扣除額(須檢附交易時之成交價格及成本費用之證明文件),但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的財產交易所得為限。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以以後3年度的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

   以上整理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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